体育管理
运动队训练补助和奖励办法
浏览:发布日期:2017年03月25日

根据     省教委《关于调整高等学校体育运动队训练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》陕教财(1994)3号文件精神,我校运动队原补助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,为鼓励运动员努力训练,争创优异成绩。现对我校体育训练,竞赛补助标准作如下修订。

一、补助办法及标准:
1.经校体委批准成立的校体育代表队,凡当年有比赛任务,并经确认同意参赛的队,每周应训练3次,当年没有比赛任务的队,每周训练2次。每次训练不少于2小时。
2.各运动队要认真组织训练,教练员要有训练计划,训练记录,坚持高标准严要求,努力争创最佳成绩。
3.参赛运动队的人员组成,应本着务实精干的原则,由教练员提出名单,体育部主任核准方能参加比赛并享受训练补助。未经批准的队员不得参赛。
4.按比赛当年的参赛情况,确定达到的最低训练次数。训练次数达不到2/3以上,但在一半以上的发给2/3补助,训练次数不足一半的按实际训练次数发给。教练员报训练考勤表由主管主任进行考核记录。
5.对不能认真进行训练的教练员和运动员,视其情况予以调整、充实和撤换。对问题突出的运动队,据其情况除降低补助标准外,直至取消参赛资格。对于取消参赛资格的队不予补助。
6.训练补助费按参加比赛取得的成绩执行不同的标准。待比赛结束后一次性付给。
具体规定如下:
(1)凡取得省高校以上级别比赛(包括部属院校、全国性比赛)规定团体名次的运动队或运动员(名次的多少以该次比赛竞赛规程为准)均可按赛前两个月每人每天3元,后一个月每人每天3.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。教练员享受同等补助。
(2)未取得名次的运动队和个人,只给以赛前两个月每人每天3元的训练补助费。
(3)无比赛任务和不参加比赛的队,不予补助。
以上补助标准的执行,须符合第4条的规定。
(4)比赛期间,运动员、教练员每人每天补助6元(只限于比赛的当日),无比赛的比赛期间每人每天3元补助。
(5)参加省高校以上级别比赛派出的裁判员,每人每天补助8元(只限有裁判任务的当日),赛前集中培训(不超过3天)按每人每天6元补助。工作人员(包括领队、医生、管理等)比赛期间每人每天补助6元(只限于比赛当日)。
(6)派出的裁判员,大会已给予补助的,不得再享受补助。出外随队裁判,可参照领队补助与奖励办法执行。
7.经校体委和体育部批准的短期集训的运动队,训练时间不少于一学期的可执行同样的补助标准。
8.对有临时比赛任务,需利用寒暑假集训的运动队可由教练员提出具体训练计划,写出书面报告,报体育部,由体育部主任会议研究审批,同意训练的队,可按实际训练次数予以补助。每天不少于5小时训练时间,每人每天补助6元。晚上训练不予补助。
9.集训期间,要严格考勤,按每人实际参加训练次数予以补助。教练员要有训练记录,并上报体育部由主管主任核实后方可报账。
10.教师参加同类级别的比赛、参照此标准执行。
11.经国家教育部、省教育厅批准组建的高水平运动队的伙食补助标准,可参照此办法,执行学校另外的规定。
二、关于奖励标准
1. 团体奖励办法及标准:
凡取得省高校以上级别比赛(包括部级、类似级别的全国性比赛如分区赛、邀请赛等)名次的运动队,按以下标准奖励:
(l)取得团体第一名的队,每人奖励500元。
(2)取得团体第二名的队,每人奖励400元。
(3)取得团体第三名的队,每人奖励300元。
(4)取得团体第四名的队,每人奖励200元。
(5)取得团体第五名的队,每人奖励150元。
(6)取得团体第六名的队,每人奖励100元。
(7)取得团体第七、八名的队,每人奖励50元。
(8)乙级队比赛取得第一、二名升入甲级队,按甲级队第七、八名的标准奖励。
(9)教练员享受该名次2倍的奖励;助理教练员享受1.5倍奖励。(10)外出参加全国性及部级比赛的领队、团长享受运动员的同等
奖励;工作人员降一级标准发给。
(11)其它级别比赛(包括西安市、省高校)的领队,团长、工作人员均降一级标准发给。
注:球类比赛团体按主力篮球7人,排球8人,足球13人发给名次奖,其余队员降一级发给。
2.取得个人名次的奖励办法:
由于田径、乒乓球、羽毛球、健美操等项目的比赛,在取得团体名次的同时还有个人名次,为了鼓励运动员争取最佳成绩,采取团体名次和个人名次相结合的奖励办法。在无有团体名次的情况下。可按以下标准奖励取得单项名次的运动员。
取得省高校以上级比赛(包括部级、西安市级比赛)前八名的运动员,按以下标准奖励:
(1)取得第一名的运动员,奖励300元。
(2)取得第二名的运动员,奖励200元。
(3)取得第三名的运动员,奖励150元。
(4)取得第四名的运动员,奖励100元。
(5)取得第五名的运动员,奖励80元。
(6)取得第六名的运动员,奖励50元。
(7)取得第七、八名的运动员,奖励30元。
单项比赛运动员也可采取每取得1分奖励30元的方法,各单项得分可以相加。奖励时取高项。
(1) 接力比赛得分按人数均分。
(2) 运动员享受了个人奖,不再享受团体奖。
(3) 未取得分数的运动员没有奖励。
(4) 教练员按所带运动员总得分的30%予以奖励(仅限于取得名次
运动员的教练员)。有两名以上教练时,允许奖励自行分配。
(5)运动员只取得名次不计分时(如乒乓球)可按录取名次的多少换算成相应的分值予以奖励。
3.参加全国正式比赛取得名次的运动队,按以下标准奖励:
(1) 取得团体第一名的队,每人奖励2000元。
(2) 取得团体第二名的队,每人奖励1600元。
(3) 取得团体第三名的队,每人奖励1200元。
(4) 取得团体第四名的队,每人奖励800元。
(5) 取得团体第五名的队,每人奖励600元。
(6) 取得团体第六名的队,每人奖励400元。
(7) 取得团体第七、八名的队,每人奖励200元。
(8)主教练员享受2倍该名次奖;助理教练员据实际掌握在同等奖与1.5倍奖励之间;团长、领队享受同等奖;其他工作人员降一级标准发给。
注:主力队员的奖励人数同前。
4.参加全国正式比赛的单项奖励办法
为鼓励运动员获取更好的成绩,奖励优秀的运动员,凡个人直接参赛项目如田径、游泳等,按所得分数予以奖励,具体办法如下:
(1)在正式全国比赛中,运动员每取得1分,奖励100元,按比赛中取得的分数的多少予以奖励。
(2)接力比赛得分按人数均分。
(3)运动员享受了个人奖,不再享受团体奖。
(4)教练员奖励办法同前,即按所带运动员总得分的30%予以奖励;助理教练员掌握在15%---20%之间;团长、领队等按总得分的15%予以奖励。
注:团体名次和个人名次之间可取高限奖励,但只奖一次(享受团体奖则不能享受个人奖,享受个人奖则不能享受团体奖)。
5.为鼓励运动员设破纪录奖
(1)运动员打破省大学生纪录者,在原名次奖励基础上,再奖励200元。
(2)运动员打破省纪录者,再奖励1000元;打破全国纪录,再奖励3000元;破全国大学生纪录,再奖励200元,创全国大学生纪录再奖励500元。
(3)运动员在省高校以上级比赛中打破校纪录者,按名次另加奖励。即在同等名次奖励的基础上,再加100元奖励。如是第一名,则另加100元奖金。若达不到奖励标准(即未取得前八名)则在最低奖励标准基础上,也加100元的奖金。
(4)教练员只享受同等奖励,不享受另加的100元奖金。
(5)校内比赛发破纪录奖品,不执行此奖励标准。
(6)同一比赛项目,在一次比赛中连续破纪录者,只按最高的奖励级别予以奖励。
三、所有补助和奖励的执行,均以比赛主办单位最后的成绩通知和名次公布(或锦旗、奖牌、证书)为准。
四、省级及其以下级别的比赛补助及奖励费用从体育教学经费中列支;全国正式比赛及其他外出参赛所需的差旅、补助及奖励费,根据比赛需要,由体育部先提出预算,学校批准后另行列支。
五、执行中出现新的问题,由体育教学部另行研究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。
六、本规定自2OO2年1月1日开始执行,原有关规定同时作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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