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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教学部关于指导教师工作的暂行规定
浏览:发布日期:2017年03月25日

 青年体育教师是一支年轻、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,是体育教育队伍的未来,肩负着体育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任。因此,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。 近年来,我们坚持了对青年教师指派指导教师的制度,制定了青年教师考核办法与标准,使此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就,对青年教师尽快实现角色转变,提高教学与业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。

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,特作如下规定。 

1.指导范围: 

(1)重点是新入校参加体育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。 
(2)已担任独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(助教)。 

2.指导教师条件: 

指导教师包括助理指导教师和指导教师,其任职条件如下: 

(1) 助理指导教师: 
具有副高以上职称(一般应为教研室主任) 
(2) 指导教师: 
具有正高职称或学术学科带头人(一般应为体育教学部主任或副主任) 

3.指导教师职责:  

(l)助理指导教师: 
① 关心青年教师的生活,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。 
② 注重培养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,尽快了解学生的特点和掌握教学方法,并树立良好的科研意识。 
③ 按要求指导书写教案及上课,课后进行评讲,每周至少看课1次。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各方面的工作。 
④ 关心青年教师的业务学习与提高,指导完成理论教学的讲稿撰写,帮助他们完成各项业务考核。 

(2) 指导教师: 
在助理指导教师指导的基础上,主要做好以下工作: 
① 对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,并不定期抽查看课。 
② 每学期末对青年教师进行综合评价,根据个人特点,提出努力方向,以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。 
③ 安排和确定青年教师上公开课,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价,确定是否可独立执教。确定参加学校青年教师讲课比赛的人员。 
④ 学年末对青年教师写出鉴定。据其工作、表现和考核结果,确定是否按时转正。是否破格晋级。 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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