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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体育教学事故认定的暂行规定
浏览:发布日期:2017年03月25日

根据学校教务处的有关规定,结合体育教学部具体特点,特制定体育教学部教学事故认定办法: 

1.严重教学事故 

(l)任课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停课,私自找人代课或雇人上课3次。 
(2)任课教师旷教一次或监考教师旷监2次。 
(3)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5分钟1次。 

2.较大教学事故 

(1)任课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停课,私自找人代课或雇人上课2次。 
(2)教师上课时携带通讯工具,接到信号后中断上课外出回电话或回办公室回电话累计3次。 
(3)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1次。 

3.一般教学事故 

(l)任课教师未经批准擅自停课、找人代课、雇人上课1次或私自调课1次。 
(2)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1次。 
(3)授课不按教学进度要求,偏离大纲,更改教学计划。 
(4)上课未按规定穿运动服、运动鞋2次。 
(5)教师上课时携带通讯工具,接到信号后中断上课外出回电话或回办公室回电话累计2次。  
(6)填写学生成绩出错,每学期漏登学生成绩3人次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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